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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3-05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及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及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规范我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促进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技能、提高专业水平、增强创新能力,现将《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7月1日

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规范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管理,构建专业技术人员终身学习体系,提升专业技术人员综合素质,根据《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令第25号)《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江西省人民政府令第2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和管理(以下简称学时认定工作)实行统筹规划、分级负责、分类指导、逐级审核的工作机制。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全省学时认定工作的综合管理和统筹协调。

省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领域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组织实施。

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专业技术人员学时认定工作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继续教育学时认定实行信息化管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及继续教育机构应通过“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开展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的登记、认定、核定等工作。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继续教育机构,是指符合《江西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办法》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机构。

第六条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每年累计不少于90学时,其中公需科目不少于30学时,专业科目不少于60学时。

第七条  按照天数计算继续教育学时的,可以按每45分钟1个学时、每天8学时计算,不足一天的,按照实际学时进行计算。

第八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以下形式的继续教育活动,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核定学时:

(一)参加继续教育机构组织的,以面授、远程教育等方式开展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二)参加国家级、省级专业技术人才知识更新工程高级研修项目,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举办的各类专业能力提升培训项目,考核合格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学时。

(三)参加本单位举办的专业能力提升培训计划的,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专业科目学时,每年不超过10学时。

(四)参加研修访学,及脱产到教学、科研、生产等单位进修,按照实际学习时间计算专业科目学时,每年不超过30学时。

(五)参加国内(境)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的,按实际参会天数计算专业科目学时,每年不超过10学时。

(六)参加更高层次的学历(学位)教育,年度考试、考核合格,每门课程按10学时计算(视课程内容分别折算公需科目或专业科目),合计每年不超过30学时。

(七)参加所从事专业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初级、中级、高级分别按10、20、30学时计算专业科目学时。

(八)学习强国年度积分,每1000分折算为公需科目1学时,折算学时合计每年不超过10学时。

第九条 专业技术人员年度内完成的以下形式的专业业绩(不区分排名),由用人单位按以下标准折算并核定专业科目学时:

(一)论文(译文)

在核心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按每篇10学时计算。每年总计不超过30学时。

(二)学术著作(译作)

出版学术著作(译作),独著按20学时,编著按10学时计算,每年总计不超过30学时。

(三)专利

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每项发明专利,按5学时计算;每项实用新型专利,按3学时计算;每项软件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按1学时计算。每年总计不超过10学时。

(四)课题项目

结题的相关研究课题、科研项目。每项国家级课题、项目,按30学时计算;每项省部级课题、项目,按20学时计算;每项市厅级课题、项目,按10学时计算。每年总计不超过30学时。

(五)科研成果获奖

每项国家级奖励,按60学时计算;每项省部级奖励,按40学时计算;每项市厅级奖励,按20学时计算。每年总计不超过60学时。

第十条 担任国内(境)外学术会议、学术讲座等的报告人,专题研修班、继续教育培训的授课人,可以按照实际报告(授课)时间的2倍折算计算学时,每年折算学时总计不超过20学时;

第十一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取得的学时当年度有效,不得结转。同一项内容,按最高级别认定,不重复计算学时。

第十二条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第八条第一项、第二项形式的继续教育培训活动并经考核合格的,由承办单位在“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登记学时并上传,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应予以认可,并在系统中核定个人总学时完成情况。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本单位自主开展的专业技术业务能力提升培训,由单位在“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登记考核合格人员的学时;参加其他形式继续教育的,由个人登陆“继续教育信息综合服务平台”申报,按要求上传相关佐证材料,单位人事部门负责登记认定相应学时。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具有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的终审权。

第十三条 学习任务原则上按年度完成,因伤、病、孕及其他原因未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的,应当及时补学,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补学的,用人单位应在其申报高一级职称、聘任高一级岗位时延长相应年限。

第十四条 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及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时认定工作中伪造、提供虚假材料的,取消有关人员相应年度学时认定分值,并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责令整改或处理。

第十五条 卫生、中小学教育、会计、新闻、出版等专业,行业主管部门对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习形式或学时(学分)认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鼓励各行业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关领域继续教育专业科目学时认定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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